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7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区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69号),现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精神,对申请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盟市国税部门必须派员到实地进行核查,并提出明确意见报领导审核。
二、按照总局要求并结合区局具体管理办法,对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迅速组织全面复查,对在核查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缴销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务于2002年8月9日下班前将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总局文件附件)上报区局,上报方式:FTP:CENTRE流转税处各盟市,同时传真至区局流转税处(0471-4306583)。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格,责任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上传数据须准确及时,如有延误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各地已报区局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属于申请使用万元版的企业,统一纳入万元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计划一并实施,不再批复;属于申请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一律按照总局和区局关于审核审批的规定,重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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