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1-27 14:25:14

一事一指引 | @先进制造业企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规定、如何享受?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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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什么样的企业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我们梳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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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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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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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抵减
抵减前应纳税额
抵减方法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特别注意

1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要按照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如果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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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指引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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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等于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为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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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例说明
1
某A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7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2023年8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6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抵减前应纳税额=600000-500000=1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500000*5%=25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5000-0=25000元小于抵减前应纳税额100000元
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5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600000-500000-25000=75000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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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A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8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余额,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6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为10万元。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抵减前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00000=1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600,000*5%=3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调减额=100,000*5%=5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30000-5000=25000元,小于抵减前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600000-400000-100000-25000=75000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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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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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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