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2002〕110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2〕110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中第四条提到的财税25号已经由内财税1157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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