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心“青”税 热点问答】第十三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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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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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土地使用税按什么属期缴纳?
答: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公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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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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