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1-24 03:20:17

西税之声第一百四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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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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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辅导
内容概述:
政策背景
2023年08月28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公布,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子女在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近期,小编收到咨询,如果与共同填报人填报的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合计超过扣除标准100%该怎么处理?小编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例,整理了具体操作办法,一起来看一下吧!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步骤
第一步 查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下方“服务”频道——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
2.选择对应的年度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后查看填报信息。
第二步 “作废”或“修改”
此时可以看到填报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等具体信息,请与共同填报人确认是否存在合计填报超过100%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相关情况,可进行“作废”或“修改”。
1.“作废”表示本人相关年度不再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由他人享受。“修改”——“修改设置扣除比例”表示与共同填报人共同分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确保双方合计填报不超过100%。
第三步 更正对应年度汇算
如果调整了2019-2022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人员还应同步更正对应年度汇算申报。2023年度因未到年度汇算期,仅需更正专项附加扣除,无需更正年度汇算申报。更正申报操作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下方“办税”频道——点击“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
2.在“已完成”页签下选择对应年度汇算记录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同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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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局指南
内容概述:
问:电子税务局数电发票额度能不能申请调整,如何调整?
答:您好,纳税人可以通过“企税互动”方式对发票额度进行调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请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点击“可用发票额度”旁【去调整】按钮,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入该界面;
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中,点击“新增申请”,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完成后点击页面底部的“申请”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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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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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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