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13: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字〔200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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