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13:0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2]1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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