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11:4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3〕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地税函〔2003〕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已经开展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税控开票机)试点工作的不再不得扩大范围,尚未开展工作的要立即停止试点,等候国家标准的公布。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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