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保两险”热点问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为防范社保基金跑冒滴漏问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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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条例》明确了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和追回资金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条例》加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明确社会保险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在核验社保待遇享受资格方面,我们有哪些便民举措吗?
答:一是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二是推行远程自助认证。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
三是通过服务精准开展认证信息的核实。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来源:宜昌市税务局
编辑:宜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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