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6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5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对象。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从本辖区内选择2户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并将选定企业的 有关资料,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专项检查组检查。其他地区及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地区除上述选定的6户企业外的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 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检查。
二、检查时间。从2003年7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检查期间的情况反馈及检查结束后的总结报告,均由自治区国税局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上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涉及跨盟市发票协查的,请各地区认真协助检查,并将协查情况及时反馈委托协查单位,传递方式可采用电子传文或纸制传递。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信箱地址是:NMGGSHJ。COM。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2003年6月17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