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11-18 01:10:06

稽查案例:三处取薪未按规定汇缴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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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常税稽罚告〔2023〕30号
徐光耀(纳税人识别号:320483********0014):
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永宁雅苑6幢乙单元50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9年,你从南京宝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取得两处以上所得,合计收入1156040.56元,合计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6560.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通过发送短信、电话形式进行提示提醒,汇缴申报期截止后对你进行催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推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电子文书)(武税一限改〔2023〕1000000265号。你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申报,按规定经计算确认,你2019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3537.23元。证据资料: 1.税务机关推送对2019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纳税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电子文书),文书字轨:武税一限改〔2023〕1000000265号; 2.南京宝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你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及情况说明;3.与你(徐光耀)的电话拨打记录;4.《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税稽税通〔2023〕49号)邮寄退回回执及送达现场张贴的照片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处以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3537.2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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