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最新政策!一文带您了解~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145_1700208081061.jpg?width=1080&size=58339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559_1700208081208.png?width=732&size=278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314_1700208081422.png?width=681&size=2551
一文了解车船税
最新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789_1700208081571.png?width=660&size=163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235_1700208081756.png?width=419&size=3881
政策速递
为了顺应发展需求 ,提高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号)。让我们一起看看有哪些新变化吧~
新旧政策对比!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705_1700208081939.png?width=419&size=2427
调整内容
原规定
现规定
完善制定依据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调整保险机构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方式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完善机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依据
机动车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
机动车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修订)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和《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1〕1089号)所附《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调整完税凭证开具
税务机关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税务机关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增加免征车船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无)
对下列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悬挂的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删除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认定
对下列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
(删除)
调整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将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列入预算;税务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和代收代缴情况,及时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确保政策兑现。
保险机构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保险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代收代缴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代收代缴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税务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和代收代缴情况,及时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确保政策兑现。
调整保险管理部门的表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与保监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供稿:池州市局、石台县局
作者:张家伟、朱姊萱、柯尚果
审核:资源和环境税处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893_1700208082104.png?width=32&size=1885
END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128_1700208082211.jpg?width=1080&size=11102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