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常见优惠政策问答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489_1700205986562.gif?width=902&size=95375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503_1700205986703.jpg?width=900&size=58204
01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企业,最近新投资建设了一个光伏发电项目,想咨询一下,项目能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对居民企业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自行填报项目收入,享受所得税优惠。
02
问:我公司准备在内蒙古设立一家子公司,从事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请问我公司是否能同时享受所得税15%优惠税率和“三免三减半”优惠?
答: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在内蒙古设立的从事风力发电的子公司可以同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减半期内按15%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想了解一下公司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适用的折旧政策?
答: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来源: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编发: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305_1700205986881.jpg?width=750&size=40978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