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1-17 15:01:15

我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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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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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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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在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娱乐服务: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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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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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广告安装、广告制作、网吧、棋牌室等不属于文化事业的征收范围。例如,公交车的车身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发布广告,应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告服务业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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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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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应税服务的缴纳义务人(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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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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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税款所属期,进入纳税申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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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写申报数据之前,需点击“数据初始化”,跳出提示信息:“数据初始化操作将会清除您已经填写的表单数据,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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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初始化成功后,点击“修改”,进入“纳税申报”填写,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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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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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计费收入(含税)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会自动实现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本期应补(退)费额”显示为应缴费额的50%;
2.如是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月销售额(不含税,下同)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6万元)的,计费收入(含税)应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3.如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超过6万元)的,计费收入(含税)应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半征收,“本期应补(退)费额”显示为应缴费额的50%;
4.因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为含税收入,当月销售额刚好为2万元时,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的计费收入应换算成含税金额即20600(20000*1.03)。若为按季申报,当季度销售额刚好为6万元时,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的计费收入应为61800(60000*1.03)元;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
填写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保存”,返回申报页面,点击“申报”,弹出对话框提示本次所需缴纳税(费),点击“是”,待右上角倒数结束后,点击“刷新”,系统提示“申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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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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