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热点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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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热点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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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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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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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能简单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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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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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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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民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http://file.tax100.com/o/202311/17/832_1700199923951.jpg?width=1080&size=1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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