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04:4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国税法字〔2003〕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3〕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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