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1]4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4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4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资料是税收征管过程和结果的反映,它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重要证据和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征管工作和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管好用好征管资料是基层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建立具体管理和考核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和税务所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征管资料的搜集、保管和传递工作,对因失职而造成征管资料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今年四月底前,对今年的征管资料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要认真做好补充完善工作,各市征管资料清理工作情况于五月上旬上报省局。
各地要根据征管信息化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电子化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征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利用征管档案资料,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及相关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正确保存保管征管原始资料和使用征管文书,收集整理纳税人和本单位形成的各类征管文书、资料、凭证,充分和正确利用征管资料,为加强征管、搞好征管质量考核服务。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列入基层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档案主管部门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征管处、科、股。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保存部门是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和税务所。
第六条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和税务所要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内容和归集
第七条征管资料主要包括来源于纳税人的资料和来源于税务机关的资料两部分,共十五类。来源于纳税人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减税免税、税务稽查、税务违章处理、税务执行、复议诉讼及相关资料;来源于税务机关的资料有:登记底册、帐簿登记、涉税文书、征管质量考核、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其他需要存档的征管资料。
第八条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及税务所以各自发生、相互传递及直接受理纳税人的资料,搜集整理本单位的征管资料。
第九条月末终了十五日内,各单位对来源于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按以下分类内容进行归集和保管:征收部门归集、保管的征管资料有:申报征收及相关资料;管理部门归集、保管的征管资料有: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减税免税、税务违章处理、税务执行及相关资料;稽查部门归集、保管的征管资料有:税务稽查、税务违章处理、税务执行、复议诉讼及相关资料;税务所归集、保管在本环节产生的除复议诉讼资料外所有征管资料。
对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料由征管资料产生单位负责归集、保管。
办税服务厅在规定时间内向归集、保管单位传递征管资料,并登记造册。
第十条按帐核实征收的纳税人实行一户一档:“双定户”申报征收的纳税人可按一户一档,也可按乡镇、村(街道)、市场或按行业建档;对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料分类建档。稽查部分实行一案一档。对归集和保管的征管资料要装入制式档案资料盒内。
档案资料盒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统一制作。
第三章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后,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及税务所对档案盒内的资料或已结案的卷宗进行整理,对实行核实征收纳税人的资料按户装订成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的资料按类装订成册,稽查部门案卷按一案一卷组卷装订成册,资料较多的也可每半年或每季度装订一册。装订成册的征管资料形成征管资料卷宗。
税务登记资料、资格认定资料、税收核定资料等固定资料可不装订,保存在纳税人的档案资料盒内。
第十二条卷宗的排列顺序是: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及封底。
(一)卷宗封面的内容:卷宗号、纳税人名称、形成年度、形成单位、保管期限。
1.卷宗号。按类组卷的卷宗号为档案类别的顺序号。税务登记为DJ××(××为顺序号。下同)、认定管理为RD××、发票管理为FPxx、申报征收为SB xx、减免税为JMxx、税务稽查为JC××、税务违章处理为CL××、税务执行为ZX××、复议诉讼为SS××、登记底册为DC××、帐簿为ZB××、涉税文书为WS××、征管质量考核为KH××、各种报表为BB××、其他为QT××。
按户组卷的卷宗号是由6位数字组成的管理编码,具体排列方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保管期限。税务登记、行政处罚、税务执行类及一般纳税人档案为永久保存,普通发票类保存5年,其他保存10年。
3.纳税人名称、形成年度、形成单位据实填写。
(二)卷内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码。卷内目录:按卷内资料主标题及所在页码填写。
第四章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销毁第十三条征管资料卷宗由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和税务所分别保管。县、区国税局下属单位归档的卷宗是否集中在县、区国税局保管由县、区国税局确定。
征管资料卷宗在档案室内要进行科学的排列,便于查找和核对。对形成的影音资料要专柜专项保管。
第十四条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查阅档案资料一般在档案室内进行,借出、复制档案资料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报告,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及具体分类内容均为河北省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列举的表、证、单、书及相关资料(CTAIS系统界面另有修改的除外)。
第十七条稽查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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