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03:31

黑地税发[1997]295号 关于加强对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加强对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黑地税发29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美容美(洗)发店及其它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0K房、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汽)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营业性消费场所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临时受聘的服务人员在上述场所内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由临时聘用单位或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各种酬金、小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为临时受聘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场所并支付劳务报酬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不能实行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凡能实行委托代征的,要尽可能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税款要办理委托手续,对接受委托的单位,要比照扣缴义务人进行管理。
四、临时受聘服务人员应当对其取得的劳务服报酬收入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不能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征收税款。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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