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03:2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5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文件后要立即研究贯彻,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年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来抓。为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抽调税政、管理、信息中心人员,组成专门领导和办事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集中时间,合理调配人力,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是。
二、2003年度对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初次认定和处审工作一并进行,以认定代年审,全部认定工作于12月20日结束。
三、符合总局规定认定条件的自开标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填写认定表,并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核纳税人的资格、提供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盟市地税局税政科,进行审核认定。
五、盟市地税部政科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认定,并发给纳税人相应的认定证书。
六、各盟市地税局应将纳税人认定情况报送税政一外,包括申请认定户数、已认定户数及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为使工作尽快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标纳税人认定表》由盟市地税局按区局制定的表样自行负责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区局统一制定下发。
八、各地要严格控制现行货物运输业发标的印量,按2004年6月底的时限掌握,以免造成浪费,并摸清底数,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新版货物运输业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
九、各地要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放、填开管理,并加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不得发放和填开。
十、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据的货物运输业发标(包括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按要求详细填写货物运输业发标清单,并由旗县级地税局传递同级国税机关。
十一、根据我区工作实际,暂不开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展业务。
十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取消委托代征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一律由地税局代开。
十三、各地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要做好新版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改版技术准备。
十四、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凡属营业税税收政策管理及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工作由盟市地税局税政科负责,涉及货物运输业发标电子信息采集、传递、上报及发标管理方面的工作由盟市地税局管理科负责;相关软件的下载、安装调试、使用培训及技术支持由盟市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
十五、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实施准备阶段,主要是学习总局文件,掌握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负责制相关报表,做好软件的下载,安装调试和使用工作,告知纳税只提出认定申请等,此限价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为审核认定阶段,主要是对纳税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及认定,此阶段于12月25日前完成。
十六、各盟市地税局要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情况于12月25日前书面报告区局税政一处。
十七、为便于工作,请各盟市向以下处室及人联系请示:
(一) 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发票信息方面问题
税收管理处 郭小青 4343046
(二) 有关营业税税政管理及纳税人认定方面问题
税政一处 李小州 4343274
附件:1、《内蒙古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与传输实施》(略)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与传输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的要求,结合内蒙古地税局信息化网络建设与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总体思路和“从实际出发,分布实施”的信息化辅助管理原则,采取积极的信息化手段,尽可能的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各级国家税务局,加强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的税收管理。
二、 发信息交换的模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地方税务局需要按月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根据网络分布状况和数据集中情况,信息交换的模式分为旗县级交换、盟市级交换和自治区级交换三种。由于我区地税系统的网建设还没有完全覆盖所有旗县,数据都 分布在各旗县征收局,因此,我区无聊乏味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拟采取旗县级交换的模式,即由各旗县级货物运输业主管地税局按月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标清单电子信息人才交流中心给同级的国家税务局。
三、 发标信息采集
发票信息采集是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发票信息采集的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修运输业发标管理工作的质量。负责信息采集的地税机关应当针对不同的信息来源采取相应的采集方式,加强对发信息采集的税收管理。
(一) 发示信息采集范围
按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发标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地税局主管货物运输业发管理的税务机关负责采集的信息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标汇总清单》的录入。
2、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纳税人货物运输发标江总清单》。
3、接收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汇总清单》。
主管地物资局必须将采集到的货物运输发标信息进行汇总,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数据传递到同级国家税务局。
(二)发票信息采集方式
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工作由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方完成。依据不同的开具方式,其信息采集方式相应的分为如下三种:
1、 自开标纳税人的信息采集
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根据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标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电子信息,在进行营业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2、 由主管教书代开票纳税人的信息采集
主管教书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标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将清单信息要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电子信息。
3、 由中介机构代开发标纳税人的信息采集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代为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电子信息,报送到主管地方税务局。
上述信息采集过程中使用的货物运输发标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下发。各旗县级主管地物资局也可以直接到总局的因循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
四、 发标信息汇总与传输流程
(一)信息汇总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完毕后,需要对清单的数据进行汇总。汇总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该软件由自治区地税局下发。
(二)传输流程
在各旗县级不毛之地避采集的货物运输发标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旗县级主管地税局-旗县级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比对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这一信息传输路径,各旗县级主管地税局应当使用“货物运输发标信息汇总软件”将货物运输发标清单信息进行汇总,然后半汇总接口文件在规定的时间(每月20日前)内通过软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国家税务局。由于目前我区地税系统旗县级网络建设还 有完成,因此,信息传递的介质统一使用软盘。
各旗县级主管教书是数据传输的源头,要确保汇总信息的正确和数据文件的完整,并且要符合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接口标准。
各旗县级主管教书在与同级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时,要对数据汇总与交换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备案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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