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3-11-17 11:11:0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否就债务重组收取顾问费?最高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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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终95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华融资产公司上诉理由:
三、一审判决将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从债务重组收益中扣除,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签署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应服务,出具了相应财务报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债务重组顾问服务结束确认函》,确认财务顾问服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支付上诉人800万元财务顾问费,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且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中,双方对重组债务本金和收益款项金额均无异议,不涉及上述800万元财务顾问费。
四、一审判决以“已支持上诉人按20%/年的重组收益率计算利息”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要求的违约金,有悖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债务重组收益是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资金的成本,违约金是对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二者不具有同一性。
贵州睿力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从债务重组收益中扣除,认为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事实本质为“系自己受让债权必须进行的本职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对华融资产公司重复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一、贵州睿力公司应当支付顾问服务费
首先,关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效力问题。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活动。据此,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属于华融资产公司的业务范围。华融资产公司与贵州睿力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实际履行情况。《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梳理贵州睿力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贵州睿力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行之间人民币9000万元债务重组事宜提供顾问服务。2013年9月2日,华融资产公司为贵州睿力公司提供《重组咨询报告》并于同日与贵州睿力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2013年9月3日,贵州睿力公司出具《债务重组顾问服务结束确认函》,书面确认了华融资产公司提供的上述顾问服务,故应认定华融资产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贵州睿力公司应按《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华融资产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系根据贵州睿力公司的需求而提供并完成,该项服务使得贵州睿力公司获得债务展期,亦得到了贵州睿力公司的认可。
因此,一审判决未予支持该项收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调减的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债务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约定,贵州睿力公司逾期支付本金或债务重组收益的,重组收益率上浮至年利率20%,并承担每日0.5‰违约金。债务重组收益率上浮及承担违约金本质上都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上述两项利率相加达到年利率38%,明显过高。一审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减为仅支持上浮的重组收益率,并无不当。
三、贵州睿力公司已支付的2300万元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017年8月23日,贵州省公安厅机关工会代贵州睿力公司向华融资产公司一次性支付2300万元款项,华融资产公司上诉时亦同意从应付款项中扣除2300万元。因双方未就2300万元的抵扣顺序作出约定,故应先抵扣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剩余部分再抵扣债务本金。
一审判决认定截至2016年5月1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为13775897.05元,双方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为55070000元×466/360×0.2=14257011.11元。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为13775897.05+14257011.11=28032908.16元。抵扣已支付的2300万元后,贵州睿力公司仍应支付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债务重组收益28032908.16-23000000=5032908.16元。因贵州睿力公司的已付款项不足以抵扣重组收益,故自2017年8月24日后的债务重组收益应以5507万元为本金,按20%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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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企
第一讲、AMC参与资本市场纾困与重组业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18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现状
二、基于困境成因而形成纾困重组方案
三、案例:XX集团债券违约风险化解
四、案例:XX上市公司组纾困资产重策略及实践操作
五、案例:XX商业地产项目收购处置
六、案例:XX股份破产重整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资本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运作及重整
(时间:11月18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某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三、上市公司困境解决之核心关注点
四、基于资金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五、基于其他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六、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的资金介入模型
七、互动答疑
第三讲、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11月18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黄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经长期担任国内某企业集团(世界五百强)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曾经兼任国内多家上市公司、以及香港某上市公司董、监事职务,熟悉资本市场。擅长领域:航空产业投资和航空运营;“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及跨境服务;境内民11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重组与破产。
前言:上市公司退市后法律使用基本框架
一、上市公司退市数据及退市后企业命运结局
二、上市公司退市类型及法律后果
三、退市后的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路径
四、退市破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
五、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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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18日下午17:30-18: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案例
(时间:11月19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H老师,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曾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二、债转股实务操作案例介绍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组与重整的法律实务与实践案例——危机中的投资蓝海
(时间:11月19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特殊资产及破产重整市场分析
二、重组与重整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三、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四、重组与重整的方案设计及案例解析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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