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3-11-15 00:10:15

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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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相关的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层出不穷。面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债权人能追加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吗?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看一看。
案情简介
甲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在甲生产后以单位代发的方式向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并未及时向甲支付。2021年,法院判决A公司向甲支付生育津贴26488.37元,A公司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甲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2年,甲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乙、股东丙为被执行人。因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查明,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66年1月1日,无相应证据证明两名股东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此时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A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一审法院判决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股东乙提起上诉,辩称A公司对外依然享有债权,不符合破产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A公司的执行程序已被裁定终结,在此前提下,A公司即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也不存在充足证据证明A公司具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故仍应认定A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倘若申请执行时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便不得对抗股东的期限利益,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得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过,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期限利益进而导致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天平显著失衡,当出现如下情形时,股东出资义务将会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具体到本案,甲想要申请追加股东乙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关于第一项条件,甲所提供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关于第二项条件,A公司向甲给付生育津贴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未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A公司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综上所述,股东乙在本案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民六庭 潘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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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企
第一讲、AMC参与资本市场纾困与重组业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18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现状
二、基于困境成因而形成纾困重组方案
三、案例:XX集团债券违约风险化解
四、案例:XX上市公司组纾困资产重策略及实践操作
五、案例:XX商业地产项目收购处置
六、案例:XX股份破产重整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资本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运作及重整
(时间:11月18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某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三、上市公司困境解决之核心关注点
四、基于资金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五、基于其他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六、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的资金介入模型
七、互动答疑
第三讲、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11月18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黄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经长期担任国内某企业集团(世界五百强)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曾经兼任国内多家上市公司、以及香港某上市公司董、监事职务,熟悉资本市场。擅长领域:航空产业投资和航空运营;“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及跨境服务;境内民11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重组与破产。
前言:上市公司退市后法律使用基本框架
一、上市公司退市数据及退市后企业命运结局
二、上市公司退市类型及法律后果
三、退市后的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路径
四、退市破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
五、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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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18日下午17:30-18: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案例
(时间:11月19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H老师,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曾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二、债转股实务操作案例介绍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组与重整的法律实务与实践案例——危机中的投资蓝海
(时间:11月19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特殊资产及破产重整市场分析
二、重组与重整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三、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四、重组与重整的方案设计及案例解析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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