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00:0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4〕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4〕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