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1-10 16:50:20

“潍”你讲 | 公司取得“异常凭证”,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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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收到了税务局的通知,前段时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这我应该怎么处理呢?

取得“异常凭证”不要慌,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如果我们公司对“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可以申诉吗?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辑:丁齐 李晓明
编审:董建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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