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总第四期)第34期
【税费优惠政策通讯 总第四期】(2023年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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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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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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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 45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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