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11-10 12:05:32

稽查案例:实地调查,揭穿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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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锦国税稽二处〔2023〕10001号
锦州汇鑫同盛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11MA0YWULR9T)
我局自2021年1月6日起,在锦州日报向你单位(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锦税二稽检通一【2021】2号),于2021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对你单位的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申报期为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主营收入申报额4 964 071.65元,其中 2019年8月申报销售收入2 475 553.00元,销项税额321 822.00元,进项税额309 520.元,当期缴纳增值税12 302.00元,印花税1 627.5元,企业所得税15.09元,其他税2 969.99元;2019年9月申报销售收入2 488 518.65 元,销项税额323 507 35元,进项税额311 059.50元,无税款缴纳;2019年10月无收入,无税款缴纳。
查明你单位销售收入4 964 071.65元,发票全部开具给(江苏省)阜宁县领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组,税额645 329.35元。
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走逃失联
你单位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检查组采用实地调查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与单位取得任何联系,在太和区税务分局调取你单位的《废业证明》,取得了《清税申报表》一份,但分局提供不了正常的废业手续资料。
(二)资金异常
经过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的账号进行查询,开户银行账户没有明显标识付款给其上游农户款项,同时开户银行账户收到受票方(对方银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209230081010000020180)5笔汇款,合计金额1 000 000.00元。
(三)农产品收购业务不真实
检查组实地调查其上游农户共11人,涉税发票72组,金额6 205 795.00元,棉花782.65吨,涉及进项税额620 579.5元。调查的农户中开发区1人,凌海5人、北镇3人、义县1人、太和1人,经询问均表示从未向你单位销售过棉花。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税务机关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力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之要求,你单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情形,对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定为虚开”之规定,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组,金额4 964 071.65元,销项税额645 329.35元,货物名称为纺织产品*棉布,涉嫌虚开发票。
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72组,涉及11名自然人,货物名称*棉花 ,金额6 205 795.00元,棉花782.65吨,涉及进项税额620 579.5元,为涉嫌虚开发票。
4、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和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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