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1]6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家电力债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家电力债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67号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地税局《关于国家电力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鹤地税呈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2001年到期的2亿元国家电力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960万元纳税地点问题,鉴于你市已将该项税款列入年度税收计划和财政预算,且当地财政困难较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领导同意,该项税款可由我省负责征收,由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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