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11-10 10:16:01

【特别关注】中国香港拟修订税务条例,投资者处置股权收益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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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香港税务局官网
概要
10月20日,中国香港税务局发布《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将会引入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该计划)——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只要符合特定资格,即可获豁免征税,而无须再按照现行做法,由中国香港税务局考虑个案相关的事实和情况,才判断有关收益是否需要课税。在该计划下,如符合指明条件,具资格投资者实体获得的本地处置收益,在无须通过现行的“营业标记”分析下,将会被视为属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缴利得税。该计划适用于处置股权权益所得的本地收益,前提是相关处置发生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及相关收益在202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累算。
该计划的实施并非强制性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计划。如因某投资者实体没有选择参与计划,或因某些原因被豁除在计划之外而导致计划不适用于某些本地处置收益,税务局会继续按照现行税务规则,即采用“营业标记”方法,以判定该等本地处置收益属资本或收入性质。对于因处置股权权益而产生的本地亏损,计划并不会影响现行税务规则,即透过“营业标记”分析来判定有关亏损的性质。
该计划的资格
除该计划规定的豁除情况外,若某投资者实体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处置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而相关收益或利润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且在于202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累算,则在符合以下资格准则的情况下,相关处置收益将会被视为属资本性质,无须课缴利得税:(1)该投资者实体必须为具资格投资者实体;(2)所处置的必须是具资格获投资实体的具资格股权权益;及(3)该项处置符合股权持有条件,或所处置的股权权益符合为长持剩余权益而设的例外情况(即分批处置股权权益)。
该计划只适用于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处置收益(即本地处置收益)。有关收益并不涵盖《税务条例》(《条例》)第15H(1)条所界定的任何指明外地收入,即使有关指明外地收入在《条例》第15I(1)条下被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亦然。换言之,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处置收益,即使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被视作为来源自香港,也不符合该计划的资格。
1、具资格投资者实体
投资者实体必须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信托和基金)。然而,该计划并不适用于身为保险人的投资者实体。详情请参阅 “豁除”下的“豁除投资者实体”。该计划并无就投资者实体的所在地或有否上市作出规定。因此,除上述豁除投资者实体外,该计划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实体,不论该投资者实体是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注册或成立,是上市或非上市实体。
2、具资格股权权益
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权益:有关权益附有与获投资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储备有关的权利,而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该权益以股权于该获投资实体的簿册入账。因此,该计划适用于处置不同形式的股权权益(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和合伙权益)所产生的本地收益,前提是有关权益附有与获投资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储备相关的权利,并且从获投资实体的角度来看,该权益在适用的会计原则下被视为股权。
适用的会计原则一般是指实体在拟备其财务账目时必须采用的会计准则。在确定一项金融工具(从获投资实体的角度)应该归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HKAS 32)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 32)提供了详细的指引以阐述有关分类方法。假如获投资实体在拟备其财务账目时不需要遵守任何特定的会计准则,则适用的会计原则应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然而,该计划不适用于下列股权权益:(1)就税务事宜被视作营业存货的股权权益;或(2)从事物业交易、物业发展或持有物业,并且不符合例外条件的获投资实体(豁除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
3、具资格获投资实体
与投资者实体的规定相类,获投资实体必须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信托和基金)。
如前文所述,该计划不适用于从事物业相关业务且不符合例外条件的获投资实体(即豁除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除此以外,该计划适用于所有获投资实体,不论该获投资实体是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注册或成立,是上市或非上市实体。
4、股权持有条件
除该计划规定的豁除情况外,该计划适用于符合股权持有条件(即与持有期和持有百分比相关的条件)的本地处置收益。该计划就持有期订明的门槛为24个月,而就持有百分比订明的门槛为15%。就某投资者实体处置某获投资实体的某项股权权益而言,如符合以下所述情况,股权持有条件即属获符合:(1)该投资者实体在紧接处置该项股权权益的日期前的连续24个月期间(“参考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股权权益;及(2)该项股权权益本身,或联同该投资者实体在上述整段参考期间另外一直持有的有关该获投资实体的若干其他股权权益,构成该获投资实体至少15%的股权权益(“合资格权益”)。
5、股权持有条件的例外情况:长持剩余 (分批处置股权权益)
投资者实体可能分批处置其长期持有的股权权益。在处置每批权益后,其股权持有百分比可能降至低于15%的门槛,以至其后处置的余下长持权益(“长持剩余”)不能符合股权持有条件。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该计划就股权持有条件设立例外情况。如符合下述情况,投资者实体处置长持剩余所产生的本地处置收益会被视为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缴利得税:(1)在处置某批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该批长持剩余”)前,投资者实体持有该获投资实体的若干股权权益,其中部分股权权益已被投资者实体处置(“较早处置”);(2)较早处置所产生的本地处置收益在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基础上被视为符合该计划的资格,且该批长持剩余构成相关合资格权益的一部分(换言之,如果该批长持剩余于较早处置中一并被处置,该批长持剩余在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基础上会被视为符合该计划的资格);及(3)该批长持剩余的处置在较早处置后的24个月内发生(“24个月的时限”)。
如有多于一次的分批处置,24个月的时限会以最后一次较早处置的日期来计算。换言之,如有关的长持剩余处置是投资者实体在最后一次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较早处置后起计的24个月内发生,则有关处置所得的本地处置收益便可符合该计划的资格。
豁除
1、豁除投资者实体
鉴于藉投资赚取回报是保险人主要业务的一环,以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的实体处置股权权益的收益,不论其股权权益持有期和持股百分比为何,一般会被视为属收入性质及须课税。因此,该计划不适用于身分是保险人的投资者实体所处置的任何股权权益。
如《条例》第4部第11分部第1次分部适用于确定某投资者实体在某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则该投资者实体便是保险人。如本身不属按相关条文课缴利得税的实体(例如:保险人的子公司),则不会被豁除在该计划之外。
2、豁除股权权益—营业存货
营业存货并非资本资产。原则上,该计划不会改变现行营业收益须课税的税务原则。因此,该计划不适用于被视作营业存货的股权权益。再者,由投资者实体或其密切相关实体(统称为“持有实体”)所持有的股权权益,如被视作营业存货,该等股权权益在决定股权持有条件是否获符合时将不予理会。
3、豁除股权权益—物业相关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
该计划不适用于从事物业交易、物业发展或持有物业的获投资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这是为免持有不动产作为营业存货的企业滥用该计划,即预先安排透过中间实体/另一实体取得或持有其不动产,然后处置该实体的股权权益,藉此根据该计划申请豁免就其营业收入课税。
该计划的其他特点
1、申请程序
该计划适用于以书面选择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实体。有意选择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实体,可在处置股权权益的相关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内作出选择并提供所需资料。
2、不选择参与不会带来负面影响
该计划并非旨在订立一套整全的新规则,以判定某项收益或亏损的性质。换言之,该计划纯粹为纳税人提供另一个选择。对于不符合该计划资格的本地处置收益,税务局会继续采用现行的“营业标记”方法,以判定有关处置收益属于资本或收入性质。
3、该计划期限
该计划没有订明届满日期。
思迈特提醒
为应对欧盟对其有害税收制度的审查,2022年10月28日,中国香港发布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该修订条例草案主要是对中国香港的离岸被动收入(即中国香港所指的指明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中国香港的此番积极应对,得到了欧盟理事会的认可,避免了其被列入黑名单。尽管如此,中国香港仍然没有从灰名单中移出,原因是其没有在2022年底前修订其有关财产收益处理的立法。由于中国香港与欧盟行为准则小组进行积极沟通,该修法期限被放宽到2023年底。中国香港税务局此次发布该《条例草案》正是为了应对欧盟对其有害税收制度的审查。
财政司司长在今年2月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政府会就关于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是否需要课税提出优化建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随即就税务明确性优化该计划提出建议,并就此积极咨询业界,涵盖80多个商会和业界组织。有赖各持份者的宝贵意见,让我们能为进一步改善香港的营商环境制定相关该计划和草拟《条例草案》,并于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首读和二读。我期待《条例草案》得到立法会议员的支持,让这项便利营商的税务措施得以早日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中国香港此次新修法无法通过欧盟理事会的审查,则中国香港不排除会在2024年落入黑名单的可能;而如果此次新修法通过欧盟理事会的审查,则中国香港有望最快将在2024年2月份从该灰名单中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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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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