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54: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冀国税办发[2001]2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办发2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办发2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61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今年机构改革后,各市涉外税收干部交流面较宽,对现行涉外税收政策、法规还有一个学习、提高、贯彻落实的过程。请各市务必于2002年1月底前组织一次培训,加强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涉外干部的业务素质。
二、各市涉外税务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纳税人宣传、讲解涉外税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涉外企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我省对外投资环境,促进涉外企业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审计与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号)执行。进一步树立国税涉外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各市涉外税务机关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彻底自查,凡违反政策、法规擅自出台的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坚决纠正,并向纳税人做出说明。省局将于2062年一季度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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