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3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式样及具体管理要求由盟市或旗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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