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9〕4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9〕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应加强与当地经贸委、民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了解各部门对有关企业的管理要求,规范各类备案资料的报送,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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