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53:13

黑地税发[2003]1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0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问题,待省局调研后确定,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2 ) 208 号2002年 12 月 2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一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 2002 ] 12 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行乡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 x 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 100 %) x 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 %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 一独立核算气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 %以上 (含 30 %);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一、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 200~800 元提高到 1 500~ 3 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 50 一 80 元提高到每次(日)150 一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 2 00一 8 00元提高到, 1500一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 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2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一、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2 号)下发之日至 2002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问题,待省局调研后确定,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2 ) 208 号2002年 12 月 2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一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 2002 ] 12 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行乡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 x 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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