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惠云笔记|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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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的纳税人。
政策要点
纳税人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其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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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编辑:咸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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