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3]12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26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提出的“开展10项利民行动,办好33件实事”的工作部署,省局被确定为制定和落实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单位,现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委提出的重点“开展10项利民行动,办好33件实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市(地)、县(市)局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贯彻落实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落实好责任科(处)室和责任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宣传,主动做好服务
省委已将“开展10项利民行动,办好33件实事”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落实好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办税大厅电子屏滚动宣传,广播、报刊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主广大纳税人服务,确保用足用好此项政策,推动捐资助学行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三、加强督办检查,搞好考核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要结合其他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此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局也将在年终工作检查时重点检查此项工作,对政策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将对给予通报批评。
四、落实好捐资助学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捐资悬赏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常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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