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51:2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划分由各盟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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