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51: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5〕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密切关注个体税收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3日内报送自治区局征管处。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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