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吗?两项增值税政策(优惠政策与征管政策)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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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农产品核定征收矛盾吗?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也是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于农产品的核定征收,扣除率为13%,想问问这个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递减5%是矛盾的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3-09-28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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