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2]6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6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6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认定i作, 由各市代省局审批,认定名单报省局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数量时要严格审核,几自有车辆用于非应税项目耗用的成品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加油站销售其他应税货物,也应建立销售账登记制度,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四、对2001年12月1日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前,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金额限定为千元版专用发票,每次售票份数不得超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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