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库[2003]27号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 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 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
黑财库27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的在职职工代扣款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和缴交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现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在职职工代扣款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为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入库,对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 45%。具体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880元(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省财政厅向代发银行提供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由代发银行代扣,代发银行将代扣税款直接划拨到统发工资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由于财政统发的工资是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所以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仅是统发工资单位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一部分。统发工资单位应凭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本单位自行发放的各项补贴(包括实物补贴),一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个人应纳税额,并向统发工资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额与代发银行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的差额部分税款。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人员由单位申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是指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承担的按本人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的月缴纳数额,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填报,并由省财政厅委托统发工资代发银行代扣。统发工资代发银行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门),按要求全额划入省财政厅在建设银行住房支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再从专户全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需省财政匹配的部分,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三、统发工资单位其他代扣款项,如水电费、卫生费和职工个人借款等由各单位提供扣款合计数,由省财政厅委托统发工资代扣,代扣款由统发工资代发银行划拨到统发工资单位的指定帐户。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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