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5〕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5〕2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附件2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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