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9:3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入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入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11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入分析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入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七税二费二基金”收入分析(以下简称“收入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征管水平和效能,促进地方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更好地服务于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88号《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析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收入分析要充分发挥和体现税政管理部门的特点,计会部门是对收入进行宏观、综合分析,而税政管理部门是对税种征管特点、税收政策执行落实、税收政策调整对收入影响的分析。在收入分析中,税政管理部门要找出影响收入的内在原因,进而与计会部门对收入的宏观、综合分析形成互补,为领导决策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参考。
第三条 收入分析要牢固树立经济税收观,充分运用相关经济指标,对税种进行综合性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通过对不同盟市、旗县之间,产业、行业和重点税源的税负水平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各主要税种、税目收入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弹性,查找薄弱环节,为强化税收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税政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分析内容
第五条 地方税收入的内容是“七税二费二基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每月据情收入分析内容包括:本月收入完成基本情况,截止本月收入累计完成基本情况、本月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本月分税种(资源税分税目)收入变化原因分析、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当前问题的具体措施、本月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年度收入分析内容包括:本月收入完成基本情况、上半年或全年收入完成基本情况、上半年或全年收入呈现的特点、上半年或全年收入增减的主要原因、上半年或全年分税种(资源税分税目)收入变化原因分析、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当前问题的具体措施、下半年或下一年度新增税源预测,半年或全年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分析掌握应税土地面积、应税车辆(乘人车、载货车)、应税房产原值、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计税依据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地税局对盟市地税局、盟市地方税务局对旗县地税局,上半年、全年收入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七税二费二基金”的完成排名情况、分税种的完成排名情况。
第三章 报送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地方税收入分析报告包括每月据情收入分析报告和上半年、全年二个年度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地方税收入分析报告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报送等方式。
第十二条 每月据情收入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本月终了后5日报送,上半年收入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7月7日前报送,全年收入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7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税收入分析报告列入地方税政系统年度考核的范围内,按月记录考核情况,年终纳入全年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内容全面(40分)、报送及时(20分)、数据准确(20分)、格式规范(20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负责对地方税收入分析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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