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同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推荐企业是否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所列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于每年7月1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将有问题的已认定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每年7月1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的相关税收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于2005年7月1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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