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5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采集软件升级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通用税务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的升级使用。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要停止使用V2.0或V2.1版软件,一律采用此次下发的V2.2版,进行采集、汇总、检查软件采集和上报电子数据等工作。对于税款所属期6月的四小票数据,纳税人和国税机关均继续使用现行软件采集、检查、汇总;对于税款所属期7月及以后期的四小票数据,纳税人和国税机关必须使用升级后的V2.2版采集、检查、汇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涉及面比较大,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税政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要通力协作,在做好税务端软件升级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所属纳税人端采集软件的升级安装、使用辅导工作,确保升级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请通辽市国税局开发“四小票汇总数据检查软件”和“电子校验软件”的技术人员,在7月10日前完成对上述两个软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区局于8月1日前将升级后的“四小票汇总数据检查软件”和“电子校验软件”下发各地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统一了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因此,新版采集软件中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清单、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发票代码长度必须等于12位数字,发票号码为长度等于8位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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