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8: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地税函[2002]214号 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机关有限公司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机关有限公司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疆地税函21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 208 号),批准乌鲁木齐斯太尔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新疆分公司均按 2001 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 5% 0 向其总机构缴纳管理费并准予在 2001 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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