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87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8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各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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