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206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2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经济全球化带动了税收国际化,对我们税务工作者来说,如何服务与管理我国的境外企业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我们要按照总局“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和加强合作”的要求,做好新时期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据统计,自2004年初至2006年底,我区企业在境外举办、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已达89户,但就目前的税收管理情况来看,这部分企业、机构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尚未纳入我们的正常管理。各地要以此次贯彻落实总局的《意见》为契机,按照总局的要求,对本地的“走出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二、各地将执行总局《意见》情况于2007年9月底前通过FTP上报区局国际税务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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