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5〕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9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用票对象和开具范围使用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凡同时经营新机动车和二手车的单位,应分别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二手车销售发票》暂时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套印盟市局发票监制章,不得随意变更总局规定的式样。防伪纸及油墨的使用:各联次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如因印刷设备原因,不能将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同时一次印制的,可单独套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可与各联次保持相同的印制颜色。凡不能印制电脑发票的盟市局,应到金岁税务印刷厂印制。
三、我区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从事《二手车销售发票》代开业务。
四、《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开票软件,将由自治区局信息中心统一开发下发各地,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
五、各盟市国税局将《二手车销售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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