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7: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78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8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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