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1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新国税办〔2009〕1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规定执行,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对非居民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