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5:4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3]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1号
全文有效
2003.02.13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02]54号)收悉。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已批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转发给你局,请据此对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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