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5: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6〕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税种的管理及内蒙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对纳税人减免税的审批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要求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对于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审批,不得刁难纳税人。要建立减免税的审批负责制度,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税收管理员要跟踪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减免税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等情况。如发现纳税人在减免税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所得税减免补充规定如下:
(一)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中央收入部分),由旗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中央收入部分)由盟市级国税局审批。
(二)下列减免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中央收入部分)。
2、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首次认定审批。
3、凡在我区境内的企业,符合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中央收入部分)减免事项。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可直接向审批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一般情况下,企业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减免税有关税务文书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使用。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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